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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被逼吃粪便为何要进行调解?律师解读

时间:2023-07-07 14:29:47|栏目:即时要闻|点击:
  近日,山西省介休市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公众广泛讨论。7月6日,介休市委、市政府成立的工作专班发布通报称,经调查,6月17日(星期六)15时许,郎某1(男,12周岁)、原某某(男,案发时不满11周岁)、郎某2(女,11周岁)三人路过张兰镇长泰园小区附近,遇到李某某(男,12周岁)后,质问是否骂过他们。随后,郎某1等三人将李某某带到长泰园小区公厕附近,再次质问是否骂过他们并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强迫其吃异物,录制视频后上传网络。

  通报还称,经过调解,双方于7月1日0时许,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赔偿金额为4.5万元。7月1日2时许,双方正式签订调解协议书。由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本案对当事人询问、调解工作均在法定监护人在场或参与下进行,相关过程有录音录像佐证,符合公安机关办案程序。

  为何对双方进行调解?如不接受调解怎么办?对此,记者采访了多名律师进行解读。

  为何要进行调解?律师:有助于减少对未成年人伤害

  通报称,6月21日,双方监护人第一次提出调解诉求。当日18时许,双方到达张兰派出所,经过近6个小时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6月23日,民警再次组织双方监护人进行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6月24日,李某某监护人在其村委会主任的陪同下又一次到张兰派出所,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此后,办案民警继续组织双方进行沟通,未果。

  6月30日19时许,介休市公安局会同教育局、学校负责人及镇村干部再次组织调解。双方监护人先后到达派出所,经过调解,于7月1日0时许,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赔偿金额为4.5万元,并当场电话征询李某某父亲的哥哥(高中学历)意见,得到了其肯定答复。郎某1等三人的监护人经过两个小时的资金筹措,7月1日2时许,双方正式签订调解协议书。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由于施暴者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且此类施暴难以达到刑事立案的程度,从法律上讲,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往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只能从行政和民事上对这些施暴的未成年人追责。

  付建称,行政处罚往往也是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采取民事起诉,诉讼时间长、耗费精力,短时间内无法解决问题,这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进一步伤害。对于双方来说,和解可以降低对未成年人心理和生活的影响,不失为最佳处理方式。

  北京京杰律师事务所崔姝淼律师表示,从法理来说,处理类似未成年人犯罪或侵害案件时,公安机关一般都会进行调解,调解主要是出于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考虑。

  如双方不接受调解怎么办?律师:可走司法诉讼程序

  通报称,因郎某1等三人均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郎某1等三人依法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学校对郎某1等三人给予记过处分。

  崔姝淼表示,如果当事人或其监护人不接受调解,案件通常会进入司法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损害结果,一般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她称,进入法院的审判程序后,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判决。在判决时会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心智发展状况、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违法行为,法院会采取教育训诫、社区服务和司法监管等措施。

  付建也称,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者家长可以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和其家长以侵害人格权提起诉讼,请求施暴者家属赔偿精神损失费、损害赔偿费,并要求施暴者及其家长赔礼道歉。

  他表示,无论和解还是不和解,从结果上看,施暴方都需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至于选择何种方式解决问题,取决于哪一种方式更容易被受害者接受,更有益于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和学习生活。

责任编辑:陈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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