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脸识别 须当事人同意
图:人脸识别技术目前已在内地安检等多种领域广泛使用。新华社
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日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取得个人同意,宾馆、银行等经营场所不得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此外,公共场合使用或存储超1万人脸信息,须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内地信息安全及法律专家呼吁民众要提高警惕,防止被骗也要防止犯罪。大公报记者 赵一存北京报道
征求意见稿指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远距离、无感式辨识特定自然人,应当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为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并由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此外,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应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方案
“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自然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权威渠道。
同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宾馆、银行、车站、体育场馆、博物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征求意见稿强调,个人自愿选择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应当确保个人充分知情并在个人主动参与的情况下进行,验证过程中应当以清晰易懂的语音或者文字等方式即时明确提示身份验证的目的。除法定条件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不得保存人脸原始图像、图片、视频,经过匿名化处理的人脸信息除外。
不得借以分析个人种族信仰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除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为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分析个人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社会阶层等敏感个人信息。涉及社会救助、不动产处分等个人重大利益的,不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替代人工审核个人身份,人脸识别技术可以作为验证个人身份的辅助手段。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认证合格或者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根据征求意见稿,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详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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