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处罚轻了?律师专家回应四大焦点
9月26日,山西省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经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
通报还称,对欺凌者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欺凌者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大成双语学校立即整顿、限期整改;解除许某的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兼小学部主任裴某某、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白某某、涉事班级班主任辛某某和生活老师侯某。
那么,“训诫”“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的处罚是否过轻?为何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监护人要承担哪些责任?如何避免校园欺凌?记者采访了律师以及心理和教育方面的专家。
焦点一:对欺凌者的处罚轻了?
上述通报称,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任何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都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也只能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加以管教;确有必要的,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个矫治教育的时间不会太长。
他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地方性法规。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对实施欺凌的同学可以采取训诫、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措施,以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付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由于此次事件较为恶劣,所以激起了大家对“处罚”轻重的讨论。
焦点二:为何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
9月26日,有媒体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了解到,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山西省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62条,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校园欺凌防范等,提出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
在付建看来,《条例》确定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具有合理性。作为一校之长,校长负有对学校内部的治安管理责任、学生安全保障责任和人员管理责任,将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不仅能督促其履行职责、加强管理,还能确定责任承担,明确责任归属,问责有据。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名誉理事长宗春山表示,校园欺凌通常发生在学校,即使欺凌发生在校外,参与主体仍是该校学生,而校长作为家长监护责任的委托人,理应担负责任。
焦点三:监护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上述通报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郑晓边表示,经过多年研究,家庭教育状况与儿童的问题行为有着密切关系,不良的亲子关系,以及父母对儿童的放纵、要求低都会导致问题行为的发生。因此,家长要认真学习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和相关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推进家庭教育发展,营造互相理解、信任、尊重的家庭氛围,促进儿童全面成长。
付建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另外,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付建表示,校园欺凌事件,一般首先会对施暴者及其家属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施暴者是未成年人的,会责令家属严加管教,受害者可以选择和施暴者家属和解,接受赔礼道歉和合理赔偿,也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焦点四:如何避免校园欺凌?
宗春山认为,校园欺凌是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备受关注的话题。校园欺凌往往具有一定隐蔽性,通常被欺凌者是恐惧的、胆怯的,不会主动向家长或老师报告,这也导致伤害进一步加重。
“教育工作者一定要正确认识校园欺凌,不要认为孩子们争吵、打架才是欺凌,应该关心、重视孩子的行为习惯和心理健康。”宗春山说,当学校发现有欺凌行为时,不要忽视和遮掩,要积极解决,防止伤害进一步加深。另外,在法律制度层面,要逐渐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学校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共育的系统,从而促使孩子健康发展。
付建指出,目前我国已经构建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中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实现民事、行政和刑事衔接。但是,法律规范不是万能药,不是说法律规范制定了,犯罪就不会发生,未成年人的保护就能落实。对于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不能寄希望于通过事后的惩戒,而是要在事前进行积极预防,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和家长的意识。
付建认为,应建立健全校园欺凌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加强学校和家庭的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和行为习惯;加强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帮助他们认识错误和改正行为。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氛围,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责任编辑:李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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