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追踪/山西校园欺凌 罚得太轻惹质疑
图:浙江省东阳市某小学组织学生将学习、交往中的冲突烦恼以舞台剧形式呈现,促进学生沟通,缓解心理压力。
近日,发生在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的“极端校园欺凌”事件引发各界高度关注。未成年、男同学、性欺凌、施暴一年多……一系列触目惊心的关键词显示着此次事件的恶劣程度。未成年人教育,教师家长都责无旁贷。然而,当地处理结果却轻轻落地,一句轻描淡写的“予以训诫”,不仅无法平息外界对于事件处理的质疑,更无法满足全社会急切呼吁为校园欺凌事件画上休止符的强烈诉求。有律师表示,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惩罚力度非常有限,建议未来在尽量减少发生同类事件的同时,也应考虑进一步降低相关法律条文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入罪年龄的限定,或适度增加“入刑罪责”。
大公报记者 张宝峰
在山西这起校园欺凌事件中,一名10岁男童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遭到两名9岁男童的霸凌,包括言语侮辱、暴力殴打、抢夺财物、禁止进食等,尤其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是,两名施暴者竟然对这名10岁男童进行了性欺凌。9月26日,山西省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事件处理情况通报─涉事学校缩减招生规模,学校校长解除职务,但对于两名施暴者以及他们的监护人,处理结果却都用了同一个词“予以训诫”。畸重的事件,畸轻的处罚,恶劣的伤害,简单的解决,成为欺凌事件本身之后,民众集体情绪的第二个爆点。
官媒:温柔处理打不疼欺凌者
事件的处理结果迅速引来主流媒体热议。人民网评论指“两名欺凌者均为9岁,却幹出如此恶劣之事,令人出离愤怒,更倍感沉重。其心理是病态的,其行为是扭曲的。”央广网更在评论中直接点出“通报给出的处理结果与事件烈度明显不匹配”,而“温柔的处理注定打不疼欺凌者”。
究竟什么是“予以训诫”的“训诫”?北京从事民事诉讼业务的律师李斌对大公报说,训诫是一种批评教育,可以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与刑罚更是相去甚远。
“一方面,学生处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庇佑之下,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令人担忧的上升趋势和低龄化特点。”李斌说,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否应从单一的“年龄”,转向适度考虑不良行为的后果与烈度,也成为近年来法学界一直思考的话题。相关法律都是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初衷和原则做出的,但进一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入罪年龄”或者适度增加“入刑罪责”,亦应引起更多的关注与讨论。
家校管理失职缺位
事件中,学校管理的失职缺位是引发公愤的另一重因素。两名霸凌者施暴时间长达一年多,而学校管理者却“全然无视”。北京某中学教师宫先生对大公报说,未成年人教育,教师家长都责无旁贷。学校的“教育带”和家庭的“约束带”以及社会的“管理带”应该完全对接,绝不能有真空。但现实中,学校希望家庭能在学生习惯、心理等方面全力配合,家庭和社会则倾向于将有关孩子的所有问题都托付给学校负责。这种心理上对对方的期待与现实中的缺位,给学生管理带来“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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